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四十五条

2018-12-04

第四十五条: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。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公益慈善组织的,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,向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。市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,可以听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。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,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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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闵行区闵东路11号106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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