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四十三条

2018-12-04

第四十三条: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开展以自养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活动。出于自养目的,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,将非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、构筑物出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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