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四十二条

2018-12-04

第四十二条: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,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。其中,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,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。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、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,不得转让、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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