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四十一条

2018-12-04

第四十一条:为了公共利益需要,征收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,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、重建或者货币补偿。宗教活动场所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的,征收部门应当妥善安置,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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