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三十九条

2018-12-04

第三十九条: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收藏、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、使用的文物,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。

寺院地址

上海市闵行区闵东路11号106室

客堂电话

18918160032

寺院地址

上海市闵行区闵东路11号106室

客堂电话

189181600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