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六章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

2018-12-04

第三十四条: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应信教公民的要求,为其举行道场、法会、洗礼、婚礼、追思等宗教仪式。宗教活动场所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婚礼仪式的,结婚双方必须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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