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六章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

2018-12-04

第三十三条: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、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。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需要编印、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,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;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,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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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闵行区闵东路11号106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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