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

2018-12-04

第二十四条: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、举办陈列展览、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,不得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,不得伤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。

寺院地址

上海市闵行区闵东路11号106室

客堂电话

189181600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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