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

2018-12-04

第十六条:宗教团体和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(以下称“寺观教堂”)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宗教院校外开展宗教教育培训,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、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,应当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;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作出批准决定的,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,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
寺院地址

上海市闵行区闵东路11号106室

客堂电话

18918160032

寺院地址

上海市闵行区闵东路11号106室

客堂电话

189181600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