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

2018-12-04

第十三条: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,并报经市宗教团体同意。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,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,通过考试,择优录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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