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

2018-12-04

第十二条


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


(一)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培养;


(二)对宗教教职人员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信教公民进行教育培训;


(三)开展宗教学术研究。


寺院地址

上海市闵行区闵东路11号106室

客堂电话

189181600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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