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七条

2018-12-04

第七条: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,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,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。宗教团体应当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,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,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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