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条: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、制止非法、遏制极端、抵御渗透、打击犯罪的原则。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,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。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行政、司法、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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