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条: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(以下称“信教公民”)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(以下称“不信教公民”)。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、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、和睦相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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