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三条:本市宗教组织、宗教界人士可以与外国人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。本市宗教组织、宗教界人士与外国人在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,应当坚持独立自主、相互尊重、互不干涉、平等友好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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