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释义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十条

2019-06-26

    第十条: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。

 
    本条是对宗教界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。
 
    本条例第八条第(二)项明确了宗教团体指导宗教教务,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的职能。本条通过要求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,进一步强化了宗教团体这一职能。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还应严格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如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,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条件、程序以及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,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来办理,宗教教职人员违反该办法的,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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