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(摘录)

2013-12-05

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(摘录)

 

(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)

 

    第十一条 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

 

    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

 

   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

 

   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
 

   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

 

    第五十三条 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、爱人民、爱劳动、爱科学、爱社会主义的公德,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、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。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,互相学习,互相帮助,互相尊重语言文字、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