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

2013-12-05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(摘录)


(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>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)

 

    第三条  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 

   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