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寺院财务管理制度

2013-12-05

第一章   总   则

 

    一、根据国家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,遵照佛教的因果原则,建立本市寺院财务管理制度。

 

    二、常住收入,涓涓归公;费用开支,力求节约;工资福利,遵守法定;日常接待,礼貌简朴。

 

    三、装金、放生等专项功德金,设立专用科目处理。严格执行专款专用。

 

    四、所有常住收支都要纳入总账收付,严禁账外小金库。

 

    五、寺院财务性质:应根据市财政部发布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表。设置法物流通处、素斋部、上客堂等经营部门的,应适用商业会计,月终编制损益表,计算盈亏,并照章纳税。鉴于两种不同的财务核算方式,寺院应实行“部门核算盈亏,常住总算结余”财务制度。最后收益转入常住总账的收入课目。

 

    六、各部门的财务工作,统属寺院管理委员会或寺务处领导。寺院财务接受市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指导监督。

 

第二章   审   批

 

    七、单项金额五千元(含)以下的支出,由寺院管理委员会或寺务处分管财务的副主任签字方可支付。

 

    八、单项金额一万元(含)以下,五千元以上的支出,由寺院管理委员会或寺务处主任签字方可支付。

 

    九、工程项目支出,金额较大的费用开支,先编制预算,经寺院管理委员会或寺务处讨论同意后,方可执行。金额特别大的,应报市佛教协会和市民宗委有关部门备案。

 

    十、寺院管理委员会或寺务处主任、副主任外出时,由其指定的人代签。

 

第三章   凭   证

 

    十一、凡是能够取得正式发票收据的支出,严禁打白条。

 

    十二、采购物品的凭证,应有采购员和验收员开收料单,然后审批人签字,方可报销。支付费用的凭证,应有经办人签名,然后审批人签名,方可报销。

 

    十三、全部收付凭证,按月装订成册,经专人复检后,由财务人员妥善保管。

 

第四章    采   购

 

    十四、凡要采购物品,应先填采购单,按审批权限报有关负责人审批。采购员凭批准的采购单采购,出纳员根据经批准的采购单和发票付款。

 

    十五、采购员要精打细算,廉洁奉公,不得私收回扣,以牟私利。

 

第五章    财会责权

 

    十六、不合本制度,手续不齐的支出,不得付款。违者,财会人员要承担责任。

 

    十七、财会人员应坚持会计制度,有事应请示报告,不得擅作主张。

 

    十八、按上级规定。发放月工资,由人事干部编制计划,报市民宗委审批盖章后,送开户银行备案,以后每月按核定数,领款发工资。

 

    十九、财会人员要做好现金、账册的保管工作,不得疏忽。财务办公室的银钱重地,要完善各种预警措施。

 

第六章    审   计

 

    二十、财务报表、账册、单据,有一定的保密性,除上级指定的专人和持批文的政府审计人员外,其他任何人无权查阅。

 

    二十一、凡有重大工程项目,先编制预算审批,全部工程结束时,将工程决算表连同单据,送请审计部门审计。

 

    二十二、寺院财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年终审计和场所年检。同时,接受市佛教协会的内部抽查或审计,也应接受由其委托的审计部门审计。

 

第七章    报   账

 

    二十三、每月向寺院管理委员会或寺务处报账一次,汇报情况,听取意见。

 

    二十四、每月编制报表,经寺院管理委员会或寺务处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后,报市佛教协会、所属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和市民宗委备案。

 

    二十五、根据国家税收规定,每月按实向区税收部门填报经营性收入,并按章纳税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

第八章    领   导

 

    二十六、寺院管理委员会或寺务处要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财务,根据本制度,制定本寺院的财务管理细则。配备财会人员,加强财务管理工作。

 

    二十七、市佛教协会加强对各寺院财务工作的指导,组织实施对各寺院财会人员的培训、考核,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。

 

    二十八、宗教事务部门结合年审和场所年检,检查、指导各寺院的财务工作,协助市佛教协会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和完善。

 

    二十九、本制度由市佛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   三十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