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八章涉外宗教事务 四十七条

2018-12-04

第四十七条:本市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,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,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许可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进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