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四十四条

2018-12-04

第四十四条: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财产和收入,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,不得用于分配。